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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6 15:08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2010〕7號

現公布《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為建立健全期貨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期貨交易所應根據《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應繳納的后續資金。上海期貨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8月已經繳納的首批啟動資金可從中扣減。各期貨交易所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金劃至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開設的保障基金專用賬戶。

二、從2010年起,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按照《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按季度繳納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期貨公司暫不繳納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應繳納的后續資金。

各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保障基金,并按期貨公司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的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評級結果的對應關系見附件。

三、各期貨交易所應核定各期貨公司在其交易所發生的代理交易額,并按各期貨公司評級對應的繳納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我會將書面通知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每年的分類評級結果,各期貨交易所應在收到分類評級結果的次月起按照新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基金。

四、各期貨交易所應按時足額繳納應繳的和代扣代繳的保障基金,并書面通知期貨公司扣繳情況,期貨公司應及時補足結算準備金賬戶資金。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絕繳納基金。

五、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做好會計處理工作,并依據《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和《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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