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萬元和解費,南糖(000911)"放行"馬丁居里
鉅亨網新聞中心
歷時三年,塵埃基本落定。
7月15日,南寧糖業(000911.SZ)公告稱,已經與馬丁居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馬丁居里公司(Martin Currie Inc.)、馬丁居里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Ltd.)(以下合稱 “馬丁居里”)就股票交易糾紛一案簽署和解協議。
根據協議,馬丁居里同意一次性向南糖支付4000 萬元人民幣的等值美元作為和解款項,其中包含一切相關費用、花銷、利息、應繳稅款等。雖然收獲“大禮包”,但資本市場似乎并不感冒,當天南糖股價依然跟隨大盤下跌3.59%。
這宗糾紛源自2007年馬丁居里上述有關公司涉嫌違規買賣南寧糖業股份。問題是,在南糖的兩頁公告中,4000 萬元的和解費如何計算得來是一大疑云。本報記者根據此前馬丁居里公布的交易記錄測算,該公司在該筆投資上的收益應該在8200萬元左右,而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若屬違規交易,則交易所得收益應歸屬上市公司所有。
從本應收到的8200萬元,到4000萬元的“打包”和解費,這中間發生了什么?7月15日,記者就該疑問向馬丁居里、南糖及其代理律師咨詢,但均未得到明確答復。
案件還原
2008年初,由于南方雪災對糖業造成極大影響,南寧糖業也迎來一波氣勢如虹的上攻行情。而早在2007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30日,馬丁居里已總共買入南糖1692.3萬股股份,占南糖總股本5.9%。
趁形勢大好,在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25日,馬丁居里公司、馬丁居里投資管理兩家公司迅速賣出南糖1453.6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5.07%。其中,馬丁居里投資管理賣出716.8萬股,占總股本的2.5%,悉數出盡;馬丁居里公司賣出736.7萬股,占總股本的2.57%。
資料顯示,馬丁居里投資管理、馬丁居里公司均是馬丁居里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馬丁居里投資管理公司在2005年10月獲得QFII資格,當時的額度為1.2億美元。
上市公司方面認為,馬丁居里公司、馬丁居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合計持有超過5%的南寧糖業股票后六個月內又拋售,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該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記者根據南糖分別在2007年10月24日和2008年2月25日公布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的披露數據,以馬丁居里買入和賣出價格及數量計算,其2007年買入的5.07%南糖股份總市值約2.06億元,而2008年賣掉時套現的總金額為2.88億元,即本次馬丁居里投資收益應該約8200萬元。
然而,南糖始終未能如愿拿回這8200萬收益。
2008 年6 月4 日,南糖一紙訴狀將馬丁居里三家公司推向被告席。隨后不久,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寧市中院”)下達《民事裁定書》,凍結馬丁居里投資管理的銀行存款3960 萬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它財產;凍結南寧糖業用于保全擔保的銀行存款1200 萬元。
然而,該案就此進入了漫長的等待期。
南寧市中院的一位法官曾告訴記者,該案之所以一直都沒有開庭音訊,是因為被告的注冊地在國外,在法律文書送達程序方面相當復雜,難以迅速將文書送達被告方。
直到今年7月初,雙方在南寧中院主持下,最終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相關糾紛。據此和解協議,南糖將得到4000 萬元的等值美元,而該款項將作為南糖的營業外收入計入報表,影響其2010年度凈利潤約2500萬元。
只要雙方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反對,拿到法院的調解書,事情可以就此了結。但疑團仍在。
和解款疑惑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用和解方式了卻此事,對馬丁居里來說是最理想的結果。
因為雙方約定,該和解協議的簽署并不代表馬丁居里承認其違反了中國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也不代表南糖承認馬丁居里未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簡言之,雙方對這一行為不置可否。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旭表示,從以往的公告來看,這個案件的事實是比較清楚的。如果走法院判決的方式,就會對案件中誰對誰錯做出具備法律效力的認定。而和解只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自主意思表達,可以回避案件的爭議焦點,即作為QFII的馬丁居里是否違法了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
“從外方機構的角度來看,既然沒有最終認定它是否真的違反法律,一方面也就從很大程度上保存了投資機構的聲譽;另一方面,QFII機構的業務都受證監會的監管,一旦法律做出裁決認定其投資行為屬于違法,那么對其未來業務擴張的審批等方面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宋說。
他認為,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說,由于該案涉及到外方,在程序上肯定會比較麻煩,到目前都已經拖了很長時間,如果堅持訴訟,一審后可能還有二審,成本就會非常高,也會樂于采用和解的方式盡快獲得賠償。
7月15日,記者就相關問題致電馬丁居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被告知領導都已經出差,無法接受采訪。
這次和解,不僅令馬丁居里既保全了名聲,還少掏出大約4200萬——有這等好事?南糖為何如此讓步?
更值得追問的是,如果某家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只要通過私下和解的方式就可以解決類似問題,那么假設投資者在涉嫌違規的情況下取得巨額投資收益,只要上市公司愿意和解,收取部分和解費,就可以兩相無事,甚至還可能拿到“好處”的話,那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又如何保障?《證券法》的權力又何以體現呢?
對此,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師表示:“當然,上市公司作為權利人,在權利變現過程中可以‘打折’,但這必須獲得全體股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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