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第21款1.事實發生日:104/10/27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6萬元。3.處理過程:依臺北巿政府裁處書辦理。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6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已依法進行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