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境:本公司104年第二次現金增資股款催繳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27
2.公司名稱: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104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4/10/27截止,惟有部分股東及員工尚未
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股款催繳期間自104年10月28日
至104年11月30日止下午3點30分止。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於104年11月30日前至台新
銀行建北分行暨全省各分行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依所認購之股數,俟
集保公司作業完備後,以 貴股東及員工所提供之集保帳號,將新股撥入該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貴 股東有任何疑問,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7719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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