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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櫃檯買賣開始日:民國99年12月17日。
三、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伍拾參億元整。
四、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五、發行期間:本債券發行期間為七年;自民國99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17日到期。
六、發行價格:本債券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七、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按年息2.3 %計算。
八、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計、付息乙次,並依實際天數以新台幣單利計息,利息金額以本行計得者為準。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二)本債券付息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九、還本方式:本債券自發行日起到期一次還清本金;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利息。
十、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一、本債券於還本付息時,應由本行依所得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
十二、代理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行營業部,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還本付息明細表辦理還本付息款項劃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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