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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要建“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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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基金評價機構自身的評價部門、銷售部門之間以及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應建立證券業務的“防火墻”和相應管理制度,對基金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也提出較為詳盡的禁止性行為規范。

證券日報1月12日報道,日前,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以下稱《自律管理規則》,全文詳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自律管理規則》規定基金評價機構自身的評價部門、銷售部門之間以及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應建立證券業務的“防火墻”和相應管理制度,對基金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也提出較為詳盡的禁止性行為規范。


據介紹,《自律管理規則》共分八章五十三條,包括總則、注冊登記和業務備案、業務規范、信息披露、基金評價結果引用等多個方面。該《自律管理規則》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評價機構應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為此,《自律管理規則》將基金評價機構分為兩類:即未入會的基金評價機構(如獨立評價機構、媒體)和已經加入協會的基金評價機構(如證券公司和證券咨詢機構),其中第一類機構應履行入會程序,而第二類機構應履行基金評價業務的備案程序。在入會條件上,除要求基金評價機構為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的企業法人外,還對基金評價人員、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信息采集制度、盈利模式等提出了要求。為提高審核工作的專業性,《自律管理規則》規定將成立基金評價業務專家工作組,負責對基金評價機構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以及執行情況的評估咨詢。

在基金評價業務規范方面,為保證基金評價業務的公證性和客觀性,《自律管理規則》規定基金評價機構自身的評價部門、銷售部門之間以及基金評價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間應建立證券業務的“防火墻”和相應管理制度,對基金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也提出較為詳盡的禁止性行為規范。在信息披露方面,《自律管理規則》詳細地規定了披露的內容,并要求基金評價機構披露八個方面的關聯關系。

此外,《自律管理規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應公開引用協會公告的具備協會會員資格基金評價機構的基金評價結果,并對基金評價結果引用的其他行為進行規范,如對于不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境外基金評價機構對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評價或評級的結果,或基金管理公司主動聘請基金評價機構利用非公開信息對本公司或基金產品進行綜合評價或評級兩種情形,基金管理公司也不得在境內(包括公司網站)公開引用。

據了解,目前,協會已經公布了申報材料的格式,按照《自律管理規則》的要求,已經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的相關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入會或備案的申請。

(曲濤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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