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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Inno-Tech Holdings Limited(匯創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香港灣仔告士打道109–111號東惠商業大廈903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批準以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省覽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之報告與本公司核數師報告;
2. A. (i) 重選洪榮鋒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ii) 重選歐玉潔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iii) 重選黃安宜女士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iv) 重選朱煥源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B.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3. 續聘國富浩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核數師,并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4.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并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b) 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c) 董事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原因)之股本總面值(根據以下各項配發者除外:(i)配售新股(定義見下文);(ii)行使認股權證以認購本公司股份或行使根據本公司采納之任何普通股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或(iii)根據本公司之細則(「細則」)發行本公司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20%;而是項批準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通過本決議案當時至下列時間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之期間:
(1)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2) 細則或百慕達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
(3)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根據本決議案作出之授權;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或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之持股比例提呈本公司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於考慮香港境外任何地區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香港境外任何地區之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後,進行董事認為必需或權宜之豁免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動議:
(a) 在本決議案(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於創業板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并經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按照所有其他在此方面適用之法例及╱或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定,購回其股份;
(b) 本公司根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準於有關期間內可能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而本決議案(a)段之授權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通過本決議案當時至下列時間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細則或百慕達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授權」;
6. 「動議待本大會通告所載第4項及第5項決議案獲正式通過後,擴大根據本大會通告所載第4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之權力配發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在董事根據該項一般授權而可能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及發行之股本總面值上,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本大會通告所載第5項決議案授出之權力購回之本公司股本總面值之數額,惟該數目不得超過通過本決議案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之10%。」
7. 「動議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準本公司因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采納之首次公開售股後購股權計劃(「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項下授出之購股權獲行使時將予發行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最多占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之10%)上市及買賣後及在其規限下,批準將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購股權計劃項下授出購股權之計劃限額更新至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之10%(「更新計劃限額」),并授權本公司董事因應於更新計劃限額范圍內執行購股權計劃作出有關行動及簽立有關文件。」附注:
1. 根據本公司之細則,凡有權出席大會并於大會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彼出席大會及於按股數投票表決時代彼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惟必須親身代表股東出席。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正式簽署之授權書(如有)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倘未能如期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將視作無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并於會上投票。
4.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黃婉兒女士、黃佑榮先生及洪榮鋒先生。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歐玉潔女士、黃安宜女士及朱煥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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