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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疲勞駕駛致死,保險公司有"免責"該不該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大連市一大客車在江西發生追尾事故,造成1死10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客車司機疲勞駕駛負事故全責。事后,大客車所屬的巴士客運公司找到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要41萬元賠償,但遭到拒絕,理由是雙方所簽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有“疲勞駕駛不賠”的約定。巴士公司以保險公司事先并沒有明確告知和說明該“免責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終在一審中勝訴。

去年1月13日清晨5時30分許,大連某巴士客運公司的一輛大客車在途經滬昆高速公路江西段某處時,忽然撞向前方同車道行駛的一輛重型貨車尾部,造成1死10傷,其中在受傷的人群中,駕駛員何某傷勢最重,經鑒定構成5級傷殘。1個月后,江西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于駕駛員何某疲勞駕車造成事故發生,為此何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該巴士公司向大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但遭到拒絕,理由是雙方所簽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有“疲勞駕駛不賠”的約定。對于保險公司的說法,巴士公司方面十分吃驚,在反復查看保單后,終于在其背面所附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中發現保險公司所說的“免責條款約定”:駕駛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疲勞駕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巴士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對此免責條款沒有作出明確告知和說明,按相關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應為無效條款。于是,巴士公司以此為由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責任免除”一則的內容未采用特殊標識與其他條款內容加以區分。同時,因疲勞駕駛僅為被告訂立合同時采用的特別條款中的一項,故被告在訂立合同時更應對其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綜上,由于被告未履行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為此案涉格式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效力。近日,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向原告賠付保險金4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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