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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東洋:本公司與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間損害賠償案件之後續發展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8月17日 2009-08-17 19:57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及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權法院(3)文書案號:98年度民抗更(二)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98/08/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東洋目前與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下稱「美國禮來」繫有訴訟爭議之標的物為採用大陸豪森公司生產之原料所製成之臨床試驗用藥「Gems」。而目前台灣東洋現今上市之Gemmis Injection 乃為使用台灣神隆已獲衛生署生產許可證之原料生產,本藥品並於95年3月6日獲得衛生署的藥品許可證(衛署藥製字047872號),為合法上市之藥品,與前述之臨床試驗用藥「Gems」實為完全不同之物。台灣東洋生產販賣之Gemmis Injection於台灣地區並無侵權之疑慮,然美國禮來日前再度以大陸豪森公司原料為題,逕行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此舉已對本公司造成嚴重騷擾。4.處理過程:假扣押裁定業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智慧財產財法院更審,復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原假扣押裁定廢棄。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本公司前已於97年3月26日依法院裁示提存新台幣捌仟萬元作為擔保,因此本次裁定之結果,對本公司財務應為正面之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將請求撤銷假扣押執行,取回反擔保金,並考慮向美國禮來請求因本件自始不當之假扣押,所產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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