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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能源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金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假座香港中環交易廣場一期36樓3603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謹此批準、確認及追認本公司與Jade Bird Strategic Investment(「認購方」)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訂立之認購協議(「認購協議」,內容有關認購方按每股認購股份0.45港元認購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1,555,555,000股新股份(「認購股份」),注有「A」字樣之認購協議副本已呈交股東特別大會,並經由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b) 謹此批準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向認購方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以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及

(c) 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以及在彼等認為令認購協議生效及完成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屬必要或適宜之情況下,作出所有該等行動及事宜。」

2. 「動議待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執行理事(或執行理事之任何授權代表)授出清洗豁免(定義見下文)後及在可能對其施加之任何條件規限下,謹此批準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第26條之豁免注釋1,豁免認購方及其一致行動之人士因認購方根據認購協議認購認購股份而可能產生須就彼等尚未擁有或同意收購之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向本公司股東作出強制性全面收購建議之責任(「清洗豁免」)。」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可委派一名或(如其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多名代表出席大會,並在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條文規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但必須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代表股東。倘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則委任須列明各名獲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2.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之通函隨附適用於股東特別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不論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按隨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交回有關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愿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最遲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3座25樓,方為有效。

4. 如屬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有一名以上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僅限於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的所述人士,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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