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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遠地產(600743)2011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作為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嚴格按照
《公司法》、《證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
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等要求,在2011年度工作中忠
實、勤勉、盡責的履行獨董職責,及時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信息,全面關注公司的
發展狀況,認真審議董事會各項議案,并對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充分發揮獨立
作用,切實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現將我們在2011年度履
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 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
2011年,公司共計召開了6次董事會會議,其中2次為現場會議,4次以通訊表決
方式舉行。出席情況如下表:
獨立董事 本年應參加董事會 親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 席 備注
姓名 次數 (次) (次) (次)
寧高寧 6 6 0 0 —
劉淀生 6 6 0 0 —
張富根 6 6 0 0 —
2011 年度,我們對 6 次董事會的全部議案進行了認真的審議,并投出贊成票,
沒有反對和棄權的情況。
二、 發表獨立意見情況
2011年度,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我們恪盡職守、盡職盡責的履行職責,根據中國
證監會證監發(2003)56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
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
120號)等有關規定,對公司2011年度對外擔保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和控股股東及其
他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進行了認真了解和必要查驗,并審核了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關于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
情況的專項說明》,對公司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發表了專業獨立意見,對董事會規
范運作以及公司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有效地維護了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具體發
表獨立意見如下:
1、公司除日常業務必須的為購房客戶提供的按揭擔保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無對外擔保事項;控股子公司未對公司提供擔保。控股子公司之間的擔保以及公司
對子公司提供的擔保詳見下表:
擔保方 被擔保方 擔保金額(萬元)
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40,000.00
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唐瑞置業有限公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30,000.00
司
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9,000.00
有限公司
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10,123.34
有限公司
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
20,000.00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4,000.00
公司
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5,000.00
公司
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20,000.00
有限公司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長沙橘韻投資有限公司 30,000.00
北京新通致遠房地產開發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4,050.00
有限公司
北京新通致遠房地產開發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3,350.00
有限公司
2、公司沒有為控股股東及其附屬單位提供擔保,沒有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
提供擔保,沒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公司提供擔保。公司建立了嚴格的對外擔
保審核制度,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對外擔保均需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核
并對外披露。
3、2011 年度公司關聯交易是因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關聯交易是根
據市場化原則而運作的,關聯交易的價格公平合理,且嚴格履行了董事會、股東會
的審核程序,并及時對外披露,符合有關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未損害廣大中小
股東的利益。
我們認為:公司2011年度對外擔保和關聯交易事項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
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
56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及《公
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不存在違規情形,保護了公司全體股東利益。
三、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工作
1、持續關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對規定信息的及時披露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核
查,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和公眾股
東的合法權益。
2、勤勉履行職責,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報告期內,我們對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
案,認真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并向相關部門和人員詢問。同時,對公司管理和內控
制度的執行情況、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執行等進行了調查和監督,深入了解公司
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業務發展和投資項目進度等事項。我們對董事、高管履職情
況進行有效地監督和檢查,充分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3、加強自身學習,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獨立董事培訓,不斷加深對相關法
律法規的理解,提升對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能力,提高自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的意識。
四、其他行使獨立董事特別職權的情況
1、無提議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情況;
2、無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情況。
2011年,我們在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過程中,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和相
關工作人員給予了積極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謝。
新的一年里,我們將繼續謹慎、認真、勤勉地依法依規行使獨立董事的權利,
履行獨立董事的義務,進一步加強同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及審計機構之間
的溝通、交流與合作,推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優化,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中小
股東的合法權益。
獨立董事:
寧高寧 劉淀生 張富根
2012年3月9日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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