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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遇緊急情況醫院可代病人簽知情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05 12:30


衛生部出臺《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范明確,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衛生部網站2月4日消息,衛生部4日出臺《病歷書寫基本規范》,3月1日起實施。


“規范”要求,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由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醫院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

基本規范明確,應用處理軟件編輯生成并打印的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錄入并及時打印,由相應醫務人員手寫簽名。打印病歷編輯過程中應當按照權限要求進行修改,已完成錄入打印并簽名的病歷不得修改。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衛生部表示,出臺“規范”是為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2002年衛生部曾頒布過《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新“規范”結合了“當前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和新特點”。

(王彥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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