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索賠難再次暴露產品質量法的缺陷
鉅亨網新聞中心
太極集團稱因曲美符合“國標”,不會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此舉再次暴露中國產品質量缺陷的認定存在漏洞。
據華聲在線11月2日報道,國內知名的減肥藥品牌曲美減肥膠囊,因為其主要成分西布曲明可以導致使用者多項不良反應,提高潛在的心血管及中風的不良反應發生率,被其生產商,國內知名企業太極集團召回。消費者在對于太極集團主動召回存在不良反應的藥品的行為,表示贊賞的同時,又對于其拒絕對于可能存在的受害者進行索賠態度表示不滿。根據媒體的報道,太極集團認為,西布曲明膠囊是2000年經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依法注冊、生產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所以,不存在賠償問題。
作為法律人,筆者認同太極集團對于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何謂產品存在缺陷,其認定標準是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具體來說,就是產品質量法第第46條。該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根據該規定,對于產品缺陷的判定如果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那么,判定的依據就是看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如果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那么就不屬于缺陷產品。既然不是缺陷產品,那么,由該產品導致的消費者損害,就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消費者無法因為“合格產品”曲美導致的不良后果,而要求曲美的生產商進行賠償。
毫無疑問,太極集團拒絕賠償的行為,是合法行為,但是絕對不是合理行為。而導致法與理相悖的根源,就是我國產品質量法本身就產品質量缺陷的認定是站在廠商的利益上,而不是站在消費者的利益之上。用法學界的行話就是,有關質量缺陷的規定屬于“惡法”。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任何產品,都是存在風險的。控制風險是現代立法者的重要任務。產品風險根據立法者的主觀認識程度,可以分為被立法者認識的、并且是現階段生產技術水平可以控制的風險和立法者認識不到的風險或者雖然認識到,但是現有生產技術無法控制的風險。
對于第一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定生產標準,將風險交給廠商承擔。凡達不到生產標準的,就屬于不合格產品,生產者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對此,各國立法都是一樣的。對于第二類風險,則因為立法者偏重的立場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一種立法模式,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將無法認識到的風險或者雖然認識到但現有生產技術無法控制的風險交給生產者承擔。也就是,不管是否符合生產標準,只要給消費者帶來了損害,就應該承擔責任。第二種模式是站在生產者的立場,將無法認識到的風險或者雖然認識到但現有生產技術無法控制的風險交給消費者承擔。也就是,對于符合生產標準,但是仍然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害,生產者不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采取的就是第二種模式。
從世界范圍的立法來看,其大趨勢是由側重保護生產者的利益,向側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轉移。也就是立法的趨勢是將無法認識、無法控制的產品風險交由生產者承擔。這種立法的合理性在于,第一,生產者承擔風險的能力遠遠大于普通消費者,如果將產品損害的風險交給消費者承擔,可能導致消費者傾家蕩產。第二,生產者作為技術的開發者、運用者,在風險的壓力下,可以更謹慎的使用生產技術、改進生產技術。相比之下,我國的立法強調對于生產者的保護,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提高我國生產廠商的技術水平。所以,將來的產品質量立法,應該做出修改,更側重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在立法沒有修改之前,我們只能期望曲美的廠商太極集團能夠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積極主動的賠償消費者的損害,而不是堅守不合理的法律規定拒絕賠償。
(段明霞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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