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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快評:私募股權眾籌監管松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28 16:57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該征求意見稿就股權眾籌監管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界定。《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為;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對於“合格投資者”的嚴格標準,市場上引起了巨大的議論。高門檻確實可以起到減少風險的作用,但同時也影響了市場活力。中國私募股權眾籌尚處於起步階段,很多眾籌項目投入的資金就在幾百萬到幾千萬之間,對於此類項目設置沒有太多必要過高的準入標準,且平臺在核實投資者的資格上也面臨很大難度。

針對此情況,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最新修改,修改后的《辦法》與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很大不同,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資者準入門檻方面。具體來看體現在:


1.股權眾籌投資要求降低,最低投資額由100萬降至10萬

修改后的《辦法》降低了投資者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要求,從不低於100.00萬元降至不低於10.00萬元;金融資產方面,從不低於300.00萬元降至不低於100.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00萬元(個人)—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為50.00萬元;取消了凈資產不低於1,000.00萬元的要求(單位)。

2.對中介機構進行六項規定,最低凈資產要求仍不得低於500萬

修改后的《辦法》規定:中介機構是指通過眾籌平臺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且對中介機構條件進行了六方面規定。修改后的《辦法》要求,中介機構對募集資金要設立專戶管理,對從事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衝突,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中介機構可以自建眾籌平臺,也可以通過外包的眾籌平臺開展股權眾籌融資相關服務。

此外,修改后的《辦法》對通過眾籌平臺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的中介機構資產要求依然嚴格。要求中介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需不少於500.00萬元人民幣,專門提供眾籌平臺服務的機構,即提供眾籌平臺外包服務的機構凈資產不得低於5,000.00萬元人民幣

3.融資者準入條件較松,實行事后備案制管理

修改后的辦法《辦法》對融資者范圍也一並進行了明確,指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為非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服務,融資者應當為企業或擬設立企業的發行人。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鬆,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小結:清科研究中心認為,眾籌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滿足過去傳統金融無法服務到的中小投資者和創業者,其投資特點就是分散、小額、高頻。如果按照現行《辦法》的投資標準來實施,那么大部分中小投資人將失去參與眾籌市場的投資機會,眾籌將成為一個高凈值人群的專屬市場。修改后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之前嚴格的準入標準,讓股權眾籌真正成為惠普大眾的金融方式。此外,對於中介機構的嚴格標準,征求意見時部分業內人士反映要求過高。但此高門檻的設定,目的是防止平臺良莠不齊,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較大風險。對投資者放松標準,對平臺嚴格要求,此舉既達到了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又保護了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的熱情。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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