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上證所「國際板一定要有一整套、系統化的全新體系」CBN攝影記者/吳軍
研究多年的境外企業登陸A股事宜本周再度升溫。《上海日報》週三援引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屠光紹的講話說,海外企業明年有望獲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監會冀望雙向國際化,中介機構能夠在此一役中實現走出去戰略;而律師們希望證監會能夠建立全面系統的監管體系以保護投資者利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將境外企業登陸A股稱為國際板。通力律師事務所一位合夥人昨日表示,應將國際板與A股、B股作區別並明確差異,建立一套全面系統化監管體系,以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損害。
證監會一位人士在上周內部會議上表達對國際化的理解:境外企業A股上市,一般會聘請境外中介機構,這算不算真正的國際化?境內中介機構能不能借此走出去?
接受採訪的中介機構人士表示:「歡迎優質境外企業登陸A股,我們可以去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它們也應可以來我們的資本市場上市,這是對等待遇。」
全球500強之類的優質企業登陸A股,在為可支配收入日漸增多的中國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產品之同時,也能為我國增加稅源並緩解高額外匯儲備的負擔。環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弢昨日表示:「稅收方面,總體來看是為我國增加稅源,不會減少稅源,這些企業要根據國際稅收協定來接受中國稅收機關的監管。當然這要根據各品種的稅收具體看,如增值稅和營業稅按流通環節計算,就會有益於我國稅收的增加。」
不過,境外企業登陸A股還存在不少技術性問題,法律有無障礙便存在爭議。
上述通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認為不存在法律障礙:「《公司法》和《證券法》沒有明文禁止境外企業在境內證券發行,那麼就可以做。」
張弢則不贊同這一觀點:「我認為法律層面的問題沒有解決。《公司法》和《證券法》要求境內主體在境內發行證券,而且擬上市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東住所都應在境內。純境外主體應該是沒有資格的。當然也可以用試點形式突破法律,比較嚴肅的做法應該是修訂《公司法》、《證券法》,或者出一部法律,也可由證監會出部門法規。CDR(中國存托憑證)不存在障礙,直接上市有障礙。」
精通證券業務的律師對國際板監管體系創新的態度是一致的。有律師表示:「國際板一定要有一整套、系統化的全新體系。如,有的國家規定只用披露半年報和年報而不用披露季報,還有財會年度是否使用自然年度。這些都是需要銜接的問題。」
來A股上市的境外企業一般都已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那麼就面臨接受多重監管的問題。「制定監管法規必須考慮監管制度差異,如會計年度、會計準則、會計估計、信息披露時間、如何保證境內外投資人平等、企業註冊地與中國的監管體系差異、企業已掛牌市場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差異。這些都是技術性問題。」張弢表示。
境外企業登陸A股募集資金的使用也需特別規定和協調。「以人民幣為單位募集,還是以美元、英鎊,要解釋清楚,否則和B股有何差異?」有律師表示。
如果募集資金以人民幣計價,而募集資金所投項目一般在境外,企業上市後需購匯出境投資,所以存在外匯兌換的管制問題。張弢認為,應有相應管理辦法對此監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