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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完善調解機制發佈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第一財經日報) 2009-08-05 12:10

最高院推動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第二個步驟已完成,而下一步將進入最後階段——推動立法。

昨天,最高院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了《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對立案前後各種非訴訟程序與訴訟的銜接機制進行了規範,並擴大了賦予合同效力的調解協議的範圍。

「《意見》的下發是中央部署的該任務所取得的重要階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蔣惠嶺告訴記者,最高院促進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有三個階段,其一是疏通相關接口;其二是在政策層面予以明確;其三,推動立法。而完成立法將是最終的成果取得的階段。

擴大範圍

《意見》進一步明確經行政機關、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對民商事爭議調解後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遵守和履行。

這一規定在現行相關法律規範基礎上,擴大了賦予合同效力的調解協議的範圍。此前最高院曾發佈《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其中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實際上,行政機關也有效調解處理了大量民事糾紛,而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等商事調解機構在調解處理商事糾紛,尤其是涉外商事糾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仲裁機構近來設立的調解中心也在仲裁程序之外參與商事調解工作。與此相似的,還有依托行業協會成立的行業性調解組織等,調解了大量行業內部糾紛。

由此,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告訴CBN記者,《意見》正是為支持上述機關、組織等開展民商事糾紛調解工作而做出新的規定的。

除了明確擴大相關範圍,《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其中包括了涉及勞動、人事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等重要領域。

《意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與其未作出決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事項,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不服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和調解書等。

立法日程尚未明確

一直以來,建立健全科學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都是最高院著力推進的工作內容之一。法院系統的「二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加強和完善訴訟調解制度,促進建立健全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三五改革綱要」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近年來各類矛盾、糾紛的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也促使最高院推進了改革步伐。據最高院提供數據,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555萬餘件,審結550萬餘件,同比上升7.07%和6.28%。2008年上述數據上升為628.8萬餘件、625.8萬餘件,同比上升13.31%和13.70%。

由此,孫軍工認為,新時期社會矛盾的特點決定了糾紛解決不能僅僅依靠法院一家,而應當充分發揮訴訟和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構建科學、系統的訴訟和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據悉,針對調解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問題,學術界、法院等各方面都在進行探討,有關部門也曾提出建議要出台一部《大調解法》,並且司法部已經在推動起草《人民調解法》。

蔣惠嶺認為,由於論證繁瑣,立法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還要進行探索。「下一步究竟是通過修改現行法律、以綜合的方式來完成?還是另外成立單行法?目前還沒有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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