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應至少50%用於獎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18 08:16
國務院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月1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2015年全國兩會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彙報,匯聚智提高公共決策水平;確定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措施,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
會議指出,去年全國兩會以來,國務院部門加強領導,健全制度,牽頭辦理了8001件建議和4809件提案,分別占總數的97.1%和96.5%。
會議確定,鼓勵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並享受以下政策,以調動創新主體積極性。一是自主決定轉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需審批或備案。鼓勵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成果。支持設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二是成果轉移收入全部留歸單位,主要用於獎勵科技人員和開展科研、成果轉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轉移和交易價格要按程序公示。三是通過轉讓或許可取得的凈收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應提取不低於50%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中開展技術開發與服務等活動,可依法依規獲得獎勵。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生的決策責任。四是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開展成果轉化。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鼓勵企業採取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實施成果轉化。五是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加快向全國推廣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財稅措施。更好發揮科技創新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支撐和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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