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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

財政部出台房屋贈與稅收新規打擊交易避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世華財訊) 2009-09-01 13:36


2009年9月1日 10:46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財政部、國稅總局近日出台房屋贈與稅收新規。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除了直系親屬等三種情況之外,其他無償贈與房屋的情形將被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通知(下稱「財稅〔2009〕78號文」)規定,在三種情形中,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三種情形包括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通知指出,除規定的上述三種情形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目前無償贈與不動產主要涉及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契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種。

據第一財經日報9月1日報道,國稅總局曾經在2006年下發了《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國稅發[2006]144號文」),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收進行過規範。

根據國稅發[2006]144號文的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時只需全額繳納契稅和印花稅,而無須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只有受贈人再次轉讓受贈不動產時候,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隨著2009年二手房交易量的升溫,尤其是隨著交易價格和成交總價的上升,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納的稅費也隨之水漲船高,不少二手房交易打起了通過無償贈與來避稅的主意。

此次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下發的財稅〔2009〕78號文和此前的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在於明確了無償贈與除了上述三種情形之外,需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所得額為贈與房屋價值扣除贈與過程中支付的稅費的餘額。

此外,此次下發的財稅〔2009〕78號文還減輕了受贈人再次轉讓受贈房屋的稅費負擔,此前的國稅發[2006]144號文,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時,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計徵個人所得稅。

而此次文件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業內人士認為,由於新政策可以扣除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與舊政策相比,受贈人在轉讓受贈房屋環節稅負大為降低,但新政策對三種情形之外的受贈人受贈房屋環節已有明確的徵稅規定,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說,稅負變化不大,但是可以有力的打擊通過無償贈與規避房屋交易稅收的行為。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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