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構: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7 12:42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
人進行私募。
3.私募股數:上限為5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整。
5.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1、3、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成訂定之,惟實際
私募價格擬依股東會決議計算參考價格,並依股東會決
議之訂價成數訂定。
3.本次私募案如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實際定價日擬授權董
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4.本次實際私募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
展望以及最近股價,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之,屬實合理。
5.假設以99年3月26日為定價日,若依定價日前一個營業
日設算參考價格為每股22.8元;以參考價格8成計算,則
暫定私募價格為每股18.3元。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依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提出上市申請。
(2)其餘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高雄廠遷移至高雄縣燕巢鄉之
遷廠計畫所需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特定人之資格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
(1)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2)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3)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4)第(2)、(3)款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
2.特定人之選擇方式,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以對公司
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符合
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選擇之。
二、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遷廠計畫時程短,執行
計畫初期即需挹注大量資金,惟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遷廠所需資金,爰擬
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免影響遷廠進度及公
司正常營運。
2.得私募額度:上限為50,000,000股。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擬用作遷廠所需資金。
4.預計達成效益:預計可使遷廠計畫順利完成。
三、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
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
化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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