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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嘉:修訂「9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5/26

2.發生緣由:於案件審查期間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9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修訂之前後條文內容請詳第3點,擬提報最近期董


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因應措施: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及為引進具特殊專才

經董事長專案核准者(唯須於到職後始能授予認股權證),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

格之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發展潛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同意。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

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

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

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發展潛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

會同意。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

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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