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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施亮:股災之后,《證券法》該怎樣修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8 09:05


談及《證券法》,對投資者而言並不陌生。然而,對於長期以來《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卻並不如人意,且往往受到了社會各界的質疑。

事實上,自1999年《證券法》生效以來,也僅僅在2005年出現了一次較大規模的修訂。遺憾的是,在隨后長達10年的時間內,《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卻長期未能夠得到實質性的進展。與此同時,因期間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相當迅猛,而此前大修的《證券法》也已經無法適應市場發展的步伐。由此一來,《證券法》修訂工作遲遲未能得到落地,實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最近幾年,隨著管理層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證券法》的修訂進展也有所加快。按照正常的修訂進程,《證券法》修訂案在今年4月底上會。經過初審之后,再需要征求意見並進行總結,且最快在今年8月份進行二審,而后到了10月份完成三審,並最終在年內完成修訂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此前修訂的草案顯示,主要包括了五大方面的內容,其中包括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簡政放權以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

然而,正當《證券法》修訂工作深入開展之際,今年6、7月爆發的股災風波,卻讓《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再度延遲。對此,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也公開表示,因股市波動使得《證券法》(修訂草案)向后推遲,“二審最快也要12月,后面的三審以及出臺只能等明年看了。”

顯然,一輪股災之后,卻讓《證券法》的修訂進展再度遭遇到尷尬的局面。但是,借助此次股災風波,卻在一定程度上讓我們更加清晰地看到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漏洞。至於對《證券法》修訂工作的影響,也可能會帶來更全面、更深入的內容補充。

不可否認,對於前期的股災風波,其沖擊力之大,影響力之廣,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是,通過此次股災風波,卻暴露出我國證券市場的危機應急處理能力相對薄弱。與此同時,也暴露出急於求成的市場化改革,也是存在著諸多致命性的風險。

由此可見,經歷了此次股災風波之后,實則也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管理層的治市經驗,同時也為進一步完善《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創造了條件。

筆者認為,多年來,中國股市存在著諸多的漏洞。期間,雖然市場反復進行諸多的改革措施,但最終的效果卻並不如人意。究其原因,一方面反映出我國證券市場還是很年輕,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則暴露出股市改革以及政策的落地基本缺乏了法律的保障,而在法律障礙的背景下,市場的改革自然也會被扭曲,最終的改革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對此,在股災風波之后,《證券法》應該怎樣修訂呢?筆者認為,應注重強調這幾方面的內容。

其一、改變以往急於求成的市場改革方式,應該要從股災中汲取有效的經驗,用更加理性、更加全面的方式來應對市場改革的問題。

其二、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的違規成本過低,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基本缺乏了震懾力。對此,在《證券法》修訂的過程中,不僅要對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規行動加大處罰的力度,而且還需要制定更加具體、更加細化的處罰細則,以進一步提升市場的違規成本。

其三、缺乏嚴厲的民事賠償機制,股民索賠艱難當屬我國證券市場中長期存在的現象。更多時候,即使股民索賠的前置條件可以得到確立,但卻因為難以立案或者是難以確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而讓索賠的進程顯得相當緩慢,甚至陷入了停滯不前的狀態。至此,《證券法》修訂工作更應該注重建立起嚴厲的民事索賠機制,提升股民的索賠效率。

其四、總結此次股災風波帶來的沖擊影響,著力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危機應急處理能力。與此同時,亦可需要建立起股市危機應急預案制度,以提升市場的危機應急能力,從最大程度上降低股災對市場的沖擊影響。

時下,對於中國股市而言,穩定高於一切。但是,在市場投資信心逐步修復的過程中,《證券法》的修訂工作也必須要抓緊。與此同時,亦要積極總結股災帶來的經驗教訓,以進一步完善《證券法》,為中國證券市場的改革以及各項政策的落地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本網站無關。本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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