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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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1/20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規定之對象募集之。目前已洽定之應募人為
光群雷射科技(股)公司、美商肯美特材料科技(股)公司,前者為本公司內部人及關係
人。
3.私募股數:發行額度不超過4,2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5.私募總金額: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後,預計於一年內一次發行。
6.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除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及”定價日前最近期本公司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孰高者作為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暫以101年1月20日為定價日,並依前述方式
計算之參考價格為11.07元,以參考價格之90.33%設算,私募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10元
。惟實際定價日,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後,視發行當時之市場行情及
公司營運狀況訂定之。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
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
條件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應依相關規定向櫃買中
心或證交所取得核發上市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並申請上市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
他未盡事宜者或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改變
而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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