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盛:本公司延長100年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賠償方案及承諾書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1/20
2.公司名稱: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一○○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一○○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21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暨一○○年十二月
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0926號核准變更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及延長繳款截止日,
惟外資特定人必需親自至台灣開立保管銀行賬戶等事宜後才能匯入股款,且一○一年
一月底又適逢春節,恐超過三個月募集期間,故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
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並於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取得金管證發字第1010002804號函
核准。
6.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訂定相關補償方案:
一.適用對象:
一○一年二月一日前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已繳款原股東、已繳款本公司員工及
已繳款之認股人。
二.申請期間:
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申請期間截止日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前。
三.申請方式: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
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10601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 02-27035000)
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一) 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利率%(註2)/365】
(二) 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101年2月29日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
員工及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利率%(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01年3月6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郵政儲金匯業局補償方案公告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五. 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提出合理及
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諾書
本公司一○○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 貴局於一○○年十一月二日
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21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暨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
第1000060926號函核准變更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及延長繳款截止日。有鑑於特定人
申請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並為維護原股東、員工及
認股人投資權益,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一年二月一日延長至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若因此次特定人繳款期限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權益受損人
可於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
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朱兆杰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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