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爭議 經部決取消產創條例營所稅15%優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25 18:42
「產業創新條例」還在立法院審議,草案第30條規定全球500大企業在台灣投資,還可以進一步享有更多的營所稅減免優惠,引發不少爭議。經濟部今天表示,由於國外大企業未必會因為這項優惠到台灣設立營運中心,符合條件的國內企業也不多,因此決定取消這項優惠,而讓以行銷為主的企業,也能享有研發投資抵減(繆宇綸報導)
經濟部次長黃重球表示,促產條例有16個減稅項目,一年減免稅額有一千四百多億,但產創條例的減稅結構卻做了很大的改變,減稅項目只保留研發、人才、營運總部,以及國際物流等四項,這部份減的稅大約300億,其他減免則包括把營所稅從百分之25降到20,適用所有產業,其他則用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減免的提高。產創條例還規定全球500大以內的企業,營所稅還可以進一步調降到百分之15,但是無法享有研發、人才等四個項目的投資抵減,而這就是產創條例產生最大爭議的地方,尤其傳統製造業的研發抵減很容易認定,但是以品牌行銷和運籌為主的企業,研發投資抵減還需要更明確的規範『他不是沒有做研發,他是研發的比較少,但是他在品牌、通路,他在marketing research(行銷研究)的研究發展,也是研究發展,我們怎麼把它納到研究發展的投資抵減作一個規範,實質上他們可以享受到的稅的抵減,也是有一定程度的抵減......』
黃重球說,符合全球500大條件的國外企業,未必會因為百分之15的賦稅優惠就把營運中心擺在台灣,符合條件的國內企業也只有四家,所以經濟部原則上應該會把這項減稅優惠取消,而讓以行銷為主要業務的企業,也能獲得研發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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