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須為雇工辦工傷保險,每戶村民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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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濟南市公布了《濟南市有雇工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并將于8月1日起實施。《暫行辦法》規定,我市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為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全部雇工(含雇主)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要按《濟南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個人不繳費。
繳費基數設定“上下限”
《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該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繳費。已辦理退休手續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不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繳費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工傷保險費以員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新招用的員工以其第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員工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未及時辦手續單位承擔保費
《暫行辦法》規定,對新招用的員工,用人單位當月未能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5日內,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員手續,并于次月起繳費。辦理增員手續的員工錄用當月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未辦理增員手續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
如果員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參保終止,特定群體保費
可繼續發放
《暫行辦法》提出,用人單位因歇業、關閉或注銷終止繳費的,應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參保手續。
參保手續終止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員工和因工死亡員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原標準繼續發放。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10級傷殘的工傷員工,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同時,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具體標準為:1級4個月,2級3個月,3級2個月,4級1個月);其中,患職業病的,一次性住院伙食補助費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
時報7月14日訊 (記者黃強)今天,市政府公布了《濟南市市區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規定提出,每戶村民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外緣地帶每戶新建宅基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66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灘地上的面積標準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該規定將從8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宅基地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經依法批準,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集體土地。市區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設計劃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審批宅基地。每戶村民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積標準為,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外緣地帶每戶面積一般不超過166平方米,其他地區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灘地上的,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根據規定,村民使用宅基地要符合5項條件之一;有6種情況之一,則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其中,可在本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包括,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滿足分戶需求的;因村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且無住房的;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宅基地滅失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將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包括,不符合上述5項規定條件的;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原宅基地能夠滿足分戶需要或一戶多宅的;申請人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轉讓、出租現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另外,嚴禁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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