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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軒: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瑞軒二、代號24891)行使收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8/17

2.公司名稱: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所訂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辦理。

(2)本次所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截至99年08月05日止,流通在外金額為

新台幣500,000元,已低於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依本公司國內第

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

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

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

轉換期間),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報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

(3)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向交易證券商辦理收回

手續者,本公司則按轉換公司債面額現金收回剩餘未申請之債券,不予強制轉換為普

通股。並於收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權人名冊後五個營業日內,

將「瑞軒二」強制收回價款以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發放。

(4)相關贖回時程如下:

(a)99年9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為「瑞軒二」收回通知期間。

(b)99年9月30日為「瑞軒二」收回基準日。

(c)99年10月1日「瑞軒二」停止買賣並下櫃日。

(5)債券收回價金發放日為99年9月30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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