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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上櫃公司取得融資融券 設立年限、獲利能力基準放寬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為配合國內市場發展需要,與便利投資人進行融資融券需求,金管會今(13)日公告,考量上市櫃差異,將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規定,未來上櫃股票開放融資券的設立年限,將從 5年調降至 3年,且獲利能力基準,可由個別及合併財報擇優考量。

金管會今天表示,已經研擬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規定,放寬國內上櫃股票取得融資融券資格之門檻,包括:設立年限與獲利能力等兩大項。


金管會指出,考量上市櫃股票取得融資融券資格條件平衡性,研擬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規定,未來上櫃股票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設立年限,由 5 年調降至 3 年。

若屬分割受讓的公司,則可依被分割部門成立時間起算,如此一來,就可以大幅縮短設立年限的條件,有利於上櫃股票取得融資融券資格。       

在「獲利能力」之放寬方面,金管會表示,從原本單純看個別財報,變更為可同時審視個別與合併財報,且編有合併財報者,其個別財報營業利益標準,得不適用之。

換言之,未來若「合併財報」的營業利益已經符合標準,即可排除「個別財報」適用;金管會分析,這項條件的放寬,有利於轉投資較多的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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