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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創業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作出,關於本公司的一家全資附屬公司與一家銀行所訂立之 15 億港元的定期貸款協議。該貸款協議訂明(其中包括)華潤(集團)有限公司須於本公司持有不少於若干股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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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億港元定期貸款融資

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華潤創業財務(香港)有限公司(「華創財務?)作為借款人,就 15 億港元之定期貸款(「貸款」)與一家銀行作為貸款人訂立貸款協議(「貸款協議?)。華創財務為本公司直接全資附屬公司,其於貸款協議項下責任由本公司擔保。貸款協議自貸款協議日期,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計為期三年。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須持有本公司股權之規定

根據貸款協議,除事先獲得貸款銀行書面同意外,而其同意不得在不合理的情況下拒絕發出,倘華潤集團終止持有少於本公司 35%的實際益權(無論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透過其附屬公司持有),則屬違反貸款協議事項。於本公告日期,華潤集團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擁有約 51.35%權益。

倘出現違反貸款協議事項,該銀行將會宣布取消貸款協議項下之承諾及/或宣布所有未償還款項連同應計利息及其他所有華創財務需於貸款協議項下支付的款項即時到期及須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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