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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將遭重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務院昨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新規定,對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罰款上限將大幅提高。發改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要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

上述負責人強調,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

據介紹,《規定》修改前,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方面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尚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

該負責人表示,從實際情況看,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并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對消費者利益損害最大,人民群眾最為不滿。為此,《規定》主要從打擊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出發,作出了四方面的修改。


具體來看,一是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新《規定》明確: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對惡意囤積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擊力度。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為: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后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同時,《規定》要求: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是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新《規定》明確: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四是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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