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第21款1.事實發生日:99/05/122.發生緣由:99/03/26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於99/04/06檢測報告結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依規定向本公司處以新台幣17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4.預估可能損失:不適用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規定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此次罰鍰一案與前次重大訊息(99/05/06)桃園縣政府開罰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屬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