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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協同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輔道中77 號盈置大廈3 樓會議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處理以下事項作為普通決議案:
1. 省覽及批準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董事」)會與核數師之報告書;
2. 批準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末期股息,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股份獲派4 港仙;
3.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4. 續聘陳葉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并授權董事會厘定核數師酬金;
5. (a) 重選王浙安先生為執行董事;
(b) 重選倪蘊姿女士為執行董事;及
(c) 重選律智杰先生為執行董事;
6.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A. 「動議:
(a) 在本第6A項決議案下文(b) 段規限下,全面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根據所有適用法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布的收購及合并守則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本公司董事根據本第6A項決議案上文(a) 段所述批準可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面值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已發行股本總面值10%,而上文(a) 段之授權須受相應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日期最早者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必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指定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給予之授權。」
B. 「動議:
(a) 在本第6B項決議案下文(c) 分段規限下,全面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須行使此項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其他權利或發行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包括債券、債權證及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票據);
(b) 在本第6B項決議案上文(a) 分段所述批準將授權本公司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終結後行使此項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
(c) 本公司董事根據上文(a) 段所述批準所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予以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而配發)之股份總面值(并非根據(i) 配售新股(定義見下文),(ii) 行使任何根據當時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雇員及╱或其他人士授予或發行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購股權或購入本公司股份之權利而采納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所授購股權,(iii) 根據本公司之章程細則,提供股份配發代替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股息之全部或部分之任何以股代息計劃或類似安排,(iv) 根據本公司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或可兌換本公司股份之任何其他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或(v)根據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授出之任何特別授權之其他類似安排而配發者),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已發行股本總面值20 %,而本第6B項決議案上文(a) 段之授權須受相應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通過本決議案當日至下列日期中之最早者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適用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必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指定期限屆滿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給予之授權;及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其指定之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東按彼等當時於本公司之持股權益之比例提呈發售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之建議(惟董事有權就零碎權益或就顧及法例或香港以外地區之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而產生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在確定任何該等限制或責任所產生之開支或延誤後而作出彼等認為必須或恰當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動議:待上文第6A及6B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董事根據上文第6B項決議案獲授予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額外股份之一般授權,加入本公司根據上文第6A項決議案購回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總面值,惟該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之已發行股本總面值10%。」
附注:
(1) 為確認可獲取末期股息之權利(如獲批準),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期間不會進行任何股份過戶登記。
(2) 為符合獲取末期股息之資格,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
(3) 凡有權出席上述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可委派一名代表代其出席會議,或倘彼持有超過一股以上本公司股份,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之代表代其出席會議,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4) 已簽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及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方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文據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所召開之股東大會,并於會上投票。
(5) 有關上述通告第6B項決議案及第7 項決議案所載普通決議案方面,本公司現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尋求股東給予一般授權。本公司之董事暫無計劃發行任何本公司之新股份。
(6) 有關上述通告第6A項決議案所載決議案方面,董事謹此表明彼等將在彼等認為對本公司股東之利益屬適合之情況下,方會行使據此獲賦予之權力,購回本公司股份。本公司通函附錄一列載一份說明文件,當中載有上市規則之規定之必須資料,可令本公司股東對獲提呈之決議案投票而作出知情決定,而本股東周年大會通告為通函一部分。
(7)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 條(經修訂),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大會表決之決議案須以一股一票之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8) 如屬本公司股份之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上述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之人士;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出席的前述人士中,僅有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中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9) 為確保股東有權出席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之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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