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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越: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自104年10月16日起停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2 09:09


第三十四條 第28款

1.事實發生日:104/10/01

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

本公司主協辦推薦券商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已


具函文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辭任本公司興櫃股票之主協辦推薦券商,

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無輔導推薦證券商者,終止興櫃掛牌買賣。

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04/10/16

4.其它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若於停止股票買賣逾三個月,未依興櫃審查準則之規定消滅上述終止有價證券

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者,得終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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