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外界意見。該《意見稿》是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而成。此次,該《意見稿》由部門規章上升為國務院法規,更加清晰明確了缺陷汽車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關各方責任、程序等。
《意見稿》明確規定,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采取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以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等措施。
為了保障車輛可追溯性,《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保證能夠通過標識和記錄,確定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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