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員工代繳社保費可要求單位賠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為及時公正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勞動人事爭議實際辦案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今后,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勞動者代繳后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處理意見,用人單位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者就未為其本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的;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代為繳納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扣押檔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要求賠償的;與已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建立聘用關系但未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主張比照本單位同崗位聘用制工作人員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相關內容履行并給付待遇的均應予受理。
據了解,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于工資支付記錄保存期限的相關規定,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期間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證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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