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豐企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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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以投票表決方式正式通過批準(載於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內)提呈之(1)建議授予一般權; 2)更新購回及 3)計劃上限之普通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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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民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之通函(「該通函」)。除非文義另有訂明,本公布所用詞匯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股東特別大會之結果
董事會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以投票表決方式正式通過批準(載於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該通告」)提呈之之普通決議案。提呈之普通決議案之詳情已載於該通告內而普通決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普通決議案 投票數目及占總票
數之概約百分比(%)
贊成 反對
1. 授權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
發行及處理最多為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
已發行股本20%之本公司新股份。 3,221,424,431 (99.2805%) 23,347,554 (0.7195%)
2. 授權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購
回最多為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
本10%之股份或可認購本公司股本中該等數目
股份之其他權利。 3,244,514,431 (99.9921%) 257,554 (0.0079%)
3. 擴大上述第1項決議案所述之一般授權,
致使董事獲給予一般授權,以發行相等於根
據上述第2項決議所述之購回授權購回之股
份之其他股份,最多為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
案當日已發行股本10%。 3,221,424,413 (99.2805%) 23,347,554 (0.7195%)
4. 授權本公司董事會根據現有購股權計劃
授出購股權,惟所有購股權獲悉數行使時可
發行之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
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本10%。 3,220,684,431 (99.2577%) 24,087,554 (0.7423%)
於股東特別大會日期,按股東名冊已發行之股份總數為4,713,701,431股。
由於本公司并無任何控股股東,及非執行董事廖駿倫先生持有830,678,634股股份,執行董事柯淑儀女士持有1,229,000股股份,執行董事許廣熙先生持有10,000,000股股份,及執行董事楊梵城博士於66,000股股份中持有權益(其中40,000股股份由楊梵城博士實益擁有及26,000股股份由其配偶持有)。因而,廖駿倫先生、柯淑儀女士、許廣熙先生及楊梵城博士以及彼等各自之聯系人士(持有合共841,973,634股股份,占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全部已發行股本17.86%)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準授予一般授權之決議案放棄投贊成票。
概無股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更新購回授權及更新計劃授權上限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於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委任為投票之監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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