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福新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欣然宣布,本公司建議在中國境內發行短期融資工具,以降低本公司融資成本及優化公司的融資結構。
根據中國法律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須待股東以特別決議案審議通過及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方可實施。
本公司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批準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載有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詳情的通函及臨時股東大會通告預期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可能會或不會進行,因此股東和投資者在進行本公司股份交易時務請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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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言
為降低本公司融資成本及優化公司的融資結構,董事會已批準建議在中國境內發行短期融資工具。
根據中國法律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須待股東以特別決議案審議通過及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方可實施。
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
發行短期融資工具(倘進行)的詳情如下:
(i). 本金: 不超過人民幣3,000,000,000元(待董事會視乎公司實際資本需求及市場情況而最終厘定)
(ii). 發行日期: 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有效期(兩年)內擇機一次或分次滾動發行
(iii). 發行期限: 根據公司資金需求、市場條件以及相關監管規定,短期融資券最長不超過一年,超短期融資券最長不超過270天
(iv). 發行方式: 采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方式發行
(v). 發行利率: 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每周公布的價格為基礎,結合具體期限和市場資金狀況而定
(vi). 發行對象: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vii). 承銷安排: 組織承銷團,由主承銷商認購或促成買家認購未售出短期融資工具
(viii). 募集資金用途: 用於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償還公司到期銀行貸款(待董事會視乎公司實際資本需求而最終厘定)
(ix). 上市: 於短期融資工具的發行完成後,須就短期融資工具的上市交易申請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經監管部門批準後,短期融資工具亦將於適用法律允許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
(x). 決議有效期限: 自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36個月內
經股東批準,董事會應獲一般及無條件授權,從維護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處理一切與擬發行短期融資工具有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1) 參考本公司的實際需要及發行時的市場條件厘定及調整短期融資工具的具體發行計劃,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時機、發行額度、發行方式、發行期數以及發行利率區間;
(2) 審核、適時修訂、簽署及公布(倘適用)有關協議、公告、函件以及有關發行短期融資工具的其他一切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發行的請示、募集說明書、承銷協議、與有關合資格專業代理訂立的聘書、登記托管和代理兌付協議以及一切相關公告);及
(3) 於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取得上述第(1)項及第(2)項批準後,在上述授權范圍內,同意董事會將處理一切與發行短期融資工具有關的事宜的該等授權轉授給董事會認為適當的任何人士。
董事會認為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將進一步為本公司提供短期資金支持。董事會認為發行短期融資工具將能降低本公司融資成本及優化公司的融資結構。
短期融資工具的發行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有效期(兩年)內進行。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可能會或不會進行,因此股東和投資者在進行本公司股份交易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指華電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及買賣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指即將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供股東審議及酌情批準建議發行短期融資工具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國銀行間 市場交易商協會」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指本公司股東
「短期融資工具」指本公司建議發行的本金不高於人民幣3,000,000,000元的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及╱ 或超短期融資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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