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上光電: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90.78%持股子公司進行合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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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00/8/26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本公司(下稱「華上光電」)與連威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連威磊晶」)業已於100年8月26日分別經董事會同
意簡易合併,以華上光電為存續公司,連威磊晶為消滅公
司,合併後存續公司名稱為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連威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連威磊晶為華上光電轉投資持股達90.78%之子公司,本公司為
進行資源整合,乃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規定進行簡易合併,對
股東權益並無影響
7.併購目的:
整合雙方營運資源及提升經營效益,以有效降低營運成本,並增
加產業競爭力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有助於充分整合雙方資源及提升經營效益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對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皆無任何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由於本公司對連威磊晶之持股比例,目前已達90.78%,故擬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辦理,以本公司為存續
公司,連威磊晶為消滅公司,本次合併以支付現金予連威磊晶
股東作為合併案之對價,依遠見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評價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專業告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以每股
新台幣4.27元為合併對價,並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
11.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訂為100年10月31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自合併基準日起,華上光電概括承受連威磊晶帳列之所有
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止仍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1)參與合併公司名稱:
(一)公司名稱: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
資本總額:4,30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2,708,647,020元
代表人姓名:李森田
公司所在地:桃園縣大溪鎮仁和路2段349號7樓
主要營業項目: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子零組件批發業、電子
零組件零售業、其他設計業(積體電路、發光二
極體晶粒、雷射二極體晶粒)、其他修理業(電子
零組件)、製造輸出業、其他工商服務業(電子零
組件封裝、測試)
(二)公司名稱:連威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
資本總額:1,00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353,418,000元
代表人姓名:李森田
公司所在地: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光復北路119號
主要營業項目: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子零組件批發業
、電子零組件零售業、國際貿易業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為簽署及履行本案合併契約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擬由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得於完成各項決議程序後,代表本公司協商
、簽署、變更及交付本案相關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或主管
機關要求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合併基準
日之調整。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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