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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茲收到有關得易購及梁馬利對本公司及董事長等5人提起自訴之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無罪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1-26 08:26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及梁馬利

被告: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與森森百貨及其總經理李登科等5人


。法院及案號: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22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得易購)及梁馬利對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與森森百貨及其總經理李登科等,因電視購物廣

告專用頻道爭議事件,於99年2月間所提出妨害名譽、信用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自訴,

台北地院前於100年1月18日判決本公司及董事長王令麟等5人均無罪,現本公司已收到

系爭99年度自字第22號判決書,而細鐸該判決書所載判決理由,可證(1)針對梁馬利及

得易購一再以與事實不符之言論及主張不擇手段地攻擊,汙衊本公司與森森百貨,本公司

及森森百貨於99年1月11日及2月1日刊登新聞及1月11日召開記者會等不得不為之自辯及

澄清行為,其相關內容及事實,並非憑空杜撰,且僅係意見的表達、價值的評斷,因此

不構成誹謗罪,(2)且認為本公司及森森百貨登報是為澄清頻道使用爭議,本公司及森森

百貨無涉有關競業禁止關係,並非基於妨害公平交易之目的,故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4.處理過程:本案將視得易購及梁馬利是否上訴,再行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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