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控股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作出之公布
鉅亨網新聞中心
謹請參照21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本公司案件之裁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發出之公布(「該公布」)。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文所用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本公司收到根據公司條例(第32 章)178(1)(a)條所發出之法定要求償債書,需於二十一日內就裁決支付總數44,500,000 港元連應計利息予郭先生。本公司董事會徵求法律意見後,認為本公司有充份理據提出上訴,及已委托其律師就上述之裁決展開上訴。待上訴期間,本公司亦已委托其律師就上述裁決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出適當行動,包括申請緩期執行上述之裁決(以及任何隨後發生之執法行動,包括判定債權人可能對本公司作出之任何清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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