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用“未來的正義 ”給民意畫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當正義成為未來預期,法律又如何為現實負責?法律只有做到對當前問題的充分負責,才能更加有效地成為社會各種利益矛盾的調節器。
華商網7月14日消息,李昌奎案激起的輿論風潮仍未消停,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被推到風口浪尖上。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日前對民意的回應擺出了兩個“亮點”,值得注意。一是“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二是“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
云南高院遭遇民意強烈炮轟,原因是李昌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死刑,但到了云南高院,卻被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時間,民意洶洶,認為給李昌奎這樣 “罪大惡極”、“滅絕人性”的殺人者“免死牌”,有損于正義,是司法不公。
李昌奎該不該殺,不能由公眾決定,應是法律說了算。但大多數公眾的判斷是基于常識與情感倫理,李昌奎作案手段之嗜血冷酷,令無數人為之心悸。對這樣的人不判處死刑,法院自然要給出有公信力的說法。
遺憾的是,云南高院對民意的空洞回應:“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聽上去更像是極端自負的精英意識下對民意的不屑。也許,“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但是,誰也不能否認,經過長久等來的所謂正義,本身就包裹著太多的不正義。“10年后成為標桿典型”,這多么像是一個正義的空頭支票呀。恐怕很多人,甚至包括有的受害人親友,都會想到當初“含淚勸告災民”的余秋雨后來發出的那聲吶喊——— “我等不到了”。當正義成為未來預期,法律又如何為現實負責?
現在,這起案件讓云南高院覺得有騎虎難下之感,這本身或許已經說明,選擇這個極其惡劣的個案作為典型案例,來作為踐行“少殺”、“慎殺”,給予人性和人權的突破口,是不理性的。民意質疑云南高院,也絕不是在質疑他們減少死刑判決的理念,甚至也并沒有過多懷疑其中包裹著權錢交易之類的腐敗,而是因為從這起案件中無法感覺到起碼的正義,而相關司法權力又無法拿出充分正當的解釋,過度沉浸于權力與精英的自負情結中。
法律只有做到對當前問題的充分負責,才能更加有效地成為社會各種利益矛盾的調節器。這些年,中國立法能夠不斷進步,很大程度也取決于民意推動。當前民意在法治問題上的智慧與理性,從某種意義上講,甚至要超過權力干預司法的改進程度。那種動輒就以“輿論捆綁司法”的思維來看待民意,很多時候恰恰是不理性的。成熟的法治絕不應該對民意進行排斥與抵制,也不應該對民意進行敷衍與忽悠,更不應該給民意畫一根“10年后的標桿”來滿足公眾當下的正義饑渴。
(賈運可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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