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都: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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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4/10
2.公司名稱: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01月03日臺證上一字
第1010000048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01年度
第1季執行情形。
一、本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
如后:
(一)本公司承諾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事項如下:
1.最近3年度及申請(100)年度前3季業績變化合理性。
2.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簽訂「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投資經營契
約書」之限制條款、公司之因應措施及未來營運發展計畫。
3.「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之遊樂設施區投資經營契約書」有關經營期限限制對承銷
價格之影響情形。
(二)出具之承諾事項:
1.於上市掛牌前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改公司章程,新增「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做為擴點
基金」條文,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提列稅後盈餘
20%作為擴增營運據點基金,至取得新的營運據點(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
且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或該基金準備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方停止提撥。
2.於上市掛牌前,修改公司章程第16條有關董監事報酬之決定方式。
3.大股東新喜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本公司之股票全數送交
集保,期限至新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已達5億元以上且連續兩年度之投資利益均為
正數,始得領回集保股票。
6.因應措施:
(一)後續執行情形:已於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中載明。
(二)後續執行情形:
1.2.依承諾,已於101年2月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改公司章程。
3.依承諾將大股東新喜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之股票,於
101年3月9日送交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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