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云錫礦業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中國云錫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灣仔謝斐道238 號世紀香港酒店大堂低座三號宴會廳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
特別決議案
1. 「動議待(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準或同意批準經調整股份(定義見下文)上市及買賣;(ii) 獲本公司股份持有人通過之決議案副本、載有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條例(「公司條例」)第61A條規定資料之會議記錄及經本公司負責人簽署之指定格式聲明(證明公司條例項下之有關條件經已達成)經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後:
(a) 將本公司股本中每二十(20) 股每股面值0.05 港元之已發行及未發行現有股份合并為一(1)股每股面值1.00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股份合并」),而任何因股份合并而產生之當時已發行合并股份碎股將予匯集,并采用本公司董事認為適當之方式及按彼等認為適當之條款以合并股份形式出售,利益歸本公司所有;
(b) 待股份合并生效後,透過將所有已發行及未發行合并股份之面值由每股1.00 港元削減至每股0.01 港元,藉以注銷每股合并股份之已發行及實收資本0.99 港元,令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450,000,000 港元(分為每股面值1.00 港元之合并股份450,000,000 股)減至4,500,000 港元(分為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經調整股份」)450,000,000 股)(「股本削減」)(股份合并及股本削減統稱為「股本重組」);
(c) 待股本削減生效後,將股本削減所產生之進賬金額轉撥至本公司之股份溢價賬;
(d) 所有因股本重組而產生之經調整股份將在各方面地位均等,且享有本公司章程細則所載之權利及特權及受章程細則所載限制規限;及
(e) 一般授權本公司董事辦理彼等認為適宜及恰當之一切事宜,以實施股份合并、股本削減及應用股本削減所產生之進賬。」
普通決議案
2. 「動議待股本重組生效後:
(a) 透過額外增設44,550,000,000 股新經調整股份,致使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由4,500,000 港元(分為450,000,000 股經調整股份)增至450,000,000 港元(分為45,000,000,000 股經調整股份)(「增加法定股本」);及
(b) 一般授權本公司董事在彼等酌情認為必需、恰當或權宜之情況下辦理一切所需事宜、手續及事項,以及批準、簽署及簽立任何文件,以執行增加法定股本或使其生效。」
注冊辦事處:
香港灣仔
港灣道25 號
海港中心
25 樓2502–5 室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并於會上表決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人士代為出席及表決。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東,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并於會上以其名義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倘屬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該等人士其中任何一人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就該等股份表決,猶如彼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多於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權就此表決。
3. 代表委任文據必須由委任人或彼書面正式授權之代表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一間公司,則必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由高級職員或獲正式授權之代表親筆簽署。
4. 代表委任文據連同簽署文據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名列該文據之人士擬進行表決之大會或續會或按股數投票表決程序(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48 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 樓,否則代表委任文據將視作無效。
5. 交回代表委任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有關大會或參與按股數投票表決程序,於該情況下,代表委任文據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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