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富產業信托以置富產業信托基金單位向置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人基本費用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會宣布,於2011年7月5日,管理人收到合計3,115,131個基本費用基金單位(於新加坡發行),作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管理人基本費用11,733,764港元。基本費用基金單位乃按每基金單位3.7667港元(即新加坡市價)發行。
以基金單位方式支付基本費用乃根據信托契約規定。根據證監會授出之豁免,該發行毋須事先獲得基金單位持有人之特定批準。
管理人於緊接發行基本費用基金單位前持有849個基金單位。緊隨發行基本費用基金單位後,管理人持有3,115,980個基金單位,相當於當時已發行1,677,297,276個基金單位(在發行基本費用基金單位後)的約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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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托契約,悉如其他管理費,管理人有權收取基本費用。基本費用將以基金單位方式按季度支付。根據信托契約,管理人可選擇收取於新交所上市或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基金單位。管理人將收取的基金單位數目,將為有關金額的管理人基本費用按基金單位發行時在新交所的當時市價(如選擇於新加坡收取基金單位)或在香港聯交所的當時市價(如選擇於香港收取基金單位)可購買的數額。
董事會宣布,於2011年7月5日,管理人收到合計3,115,131個基本費用基金單位(於新加坡發行),作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管理人基本費用11,733,764港元。基本費用基金單位乃按每基金單位3.7667港元(即新加坡市價)發行。發行基本費用基金單位之數目基準乃符合信托契約的有關規定。
以基金單位方式支付基本費用乃根據信托契約規定。根據證監會授出之豁免,該發行毋須事先獲得基金單位持有人之特定批準。
根據豁免,就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及其他條件而言,置富產業信托發行予管理人作為支付每一財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費用的基金單位數目,將計入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第12.2 段管理人毋須基金單位持有人批準而可於每一財政年度發行的已發行基金單位20% 的部分。此外,於每一財政年度,可發行予管理人作為支付該財政年度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費用的基金單位最高數目,以於緊接的上一財政年度最後一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另加於有關財政年度置富產業信托為收購或出售(視情況而定)任何房地產所需融資而發行的基金單位數目(如有)的3%為限。於緊接基本費用基金單位發行後,已發行予管理人的基金單位數目作為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費用,約占於2010年12月31日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的0.34%。
管理人於緊接發行基本費用基金單位前持有849個基金單位。緊隨發行基本費用基金單位後,管理人持有3,115,980個基金單位,相當於當時已發行1,677,297,276個基金單位(在發行基本費用基金單位後)的約0.19%。
本公布乃根據房地產投資信托守則第10.4(k)段發出。
釋義
「基本費用」 指 每年應付相當於物業價值0.3%的管理人基本費用,須按季度支付未付的款項
「基本費用基金單位」 指 本公布的所涉及的3,115,131個基金單位
「董事會」 指 管理人的董事會
「置富產業信托」 指 置富產業信托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置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置富產業信托的管理人)
「管理人費用」 指 應付予管理人的基本費用及(如適用)收購費用或出售費用
「物業價值」 指 置富產業信托所擁有(不論是由受托人直接持有或由受托人通過物業控股公司(包括物業公司)間接持有)所有物業的價值
「房地產投資信托守則」 指 證監會頒布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守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證監會」 指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新加坡市價」 指 於緊接向管理人發行基金單位日期前十個營業日期間,每個基金單位於新交所日常交易過程中在新交所所完成全部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定義見信托契約)
「受托人」 指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Singapore) Limited(作為置富產業信托的受托人)
「信托契約」 指 受托人與管理人原於2003年7月4日訂立并構成置富產業信托的信托契約(經不時修訂及重訂)
「基金單位持有人」 指 基金單位的登記持有人
「基金單位」 指 置富產業信托的基金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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