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董事及監事變更及建議委任董事及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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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事變更
根據有關的監管要求,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連任不得超過6年。近日,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武捷思先生考慮到其從2005年9月開始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任職年限接近6年,因此,其已向董事會提出辭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根據中國適用的法律法規,武先生的辭職將由本公司重新委任另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外部監事韓明智先生的工作和組織關系已調入本公司,根據監管要求,不適合繼續以外部監事身份履職。因此,韓明智先生已於2011年3月29日向本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辭呈,辭去其外部監事職務。
同日,本公司依法召開職工代表會議,推選韓明智先生為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職工監事,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屆滿。
本公司職工監事施順華先生因工作原因,於日前辭任本公司職工監事。施先生確認其與本公司監事會并無任何分岐及概無其他有關辭任而須提請股東垂注之事項。
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選韓明智繼續擔任第八屆監事會主席的議案》,一致推選職工監事韓明智先生繼續擔任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主席。
建議委任董事及監事
董事會及監事會分別建議以下的任命議案:(i)黃桂林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ii)潘冀先生擔任外部監事。
載有擬委任之董事及監事資料的通函,將連同本公司2010年度股東大會通知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送交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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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事變更
根據有關的監管要求,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連任不得超過6年。近日,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武捷思先生考慮到其從2005年9月開始擔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任職年限接近6年,因此,其已向董事會提出辭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根據中國適用的法律法規,武先生的辭職將由本公司重新委任另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之日起生效。
武先生確認其與本公司董事會并無任何分歧及概無其他有關其辭任而須提請股東垂注之事項。
本公司外部監事韓明智先生的工作和組織關系已調入本公司,根據監管要求,不適合繼續以外部監事身份履職。因此,韓明智先生已於2011年3月29日向本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辭呈,辭去其外部監事職務。
同日,本公司依法召開職工代表會議,推選韓明智先生為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職工監事,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屆滿。
本公司職工監事施順華先生因工作原因,於日前辭任本公司職工監事。施先生確認其與本公司監事會并無任何分岐及概無其他有關辭任而須提請股東垂注之事項。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選韓明智繼續擔任第八屆監事會主席的議案》,一致推選職工監事韓明智先生繼續擔任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主席。
韓明智先生簡歷
韓明智先生,56歲,本公司的職工監事,獲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國際經濟學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1996年至1998年任中國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副執行董事,1999年至2003年任中國人民銀行國際司副司長,2003年至2010年6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部主任。同時還擔任中國金融學會第七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海協會理事等職務。
韓先生為本公司職工監事的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屆滿。韓先生任職袍金待確定後再行公布。於本公布日期,除上文披露者外,韓先生於過去三年并無於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監事職位或有任何重要委任及資格,韓先生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無任何關系。韓先生在本公司之股份中不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定義之任何權益。
此外,韓先生并無任何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v)條的規定而須予披露的資料,亦無涉及任何須據此予以披露之事宜。除上文所述外,并無任何其他事項須知會本公司股東。
建議委任董事及監事
董事會及監事會分別建議以下的任命議案:
(i) 黃桂林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ii) 潘冀先生擔任外部監事。
以下為於本公司2010年度股東大會新委任之上述董事及監事候選人的個人簡歷:
獨立非執行董事
黃桂林,61歲,英國理斯特大學博士。殷視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歌劇院董事,香港中文大學新亞書院校董。於1993年5月至2009年8月在美林(亞太)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曾任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投資銀行部主管及董事總經理兼亞太區投資銀行部主席。黃先生亦曾擔任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委員會委員及香港貿易發展局中國委員會委員。
本公司建議委任黃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任職資格經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審核,任職自中國銀監會任職資格核準之日起生效。除因相關政策法規要求調整外,黃先生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屆董事會屆滿。黃先生每年的董事袍金為稅前人民幣30萬元。除上述以外,黃先生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無任何關系。黃先生在本公司之股份中不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定義之任何權益。
此外,黃先生并無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v)條的規定而須予披露的資料,亦無涉及任何須據此予以披露之事宜。除上文所述外,并無任何其他事項須知會本公司股東。
外部監事
潘冀先生,61歲,北京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系畢業。原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辦事處主任、正局級監事。1980年7月至1998年5月歷任國家人事局、勞動人事部干部局調配處干事、國家人事部考試錄用司錄用處副處長、辦公室主任、中央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副司級)、紀委委員,1998年5月至2000年5月任國務院稽察特派員助理,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任國家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辦事處副主任、主任。
本公司建議委任潘先生為外部監事,除因相關適用政策法規要求調整外,潘先生的外部監事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屆監事會屆滿。潘先生每年的監事袍金為稅前人民幣30萬元。除上述以外,潘先生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或主要股東無任何關系。潘先生在本公司之股份中不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定義之任何權益。
此外,潘先生并無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v)條的規定而須予披露的資料,亦無涉及任何須據此予以披露之事宜。除上文所述外,并無任何其他事項須知會本公司股東。
載有委任之董事及監事資料的通函,將連同本公司2010年度股東大會通知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送交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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