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之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5-03 14:33
2011年4月28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莊不起訴,并向李莊本人宣布了這一決定。
至此,“李莊漏罪案”塵埃落定。
一周前的4月22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之后,李莊家屬還曾向媒體表示擔心李莊會以新的罪名被起訴。如今,擔心消散了。
“對于檢方決定不起訴,我們沒有什么看法,我們最關心的是李莊能不能如期回家。” 4月29日,李莊的一位家屬向本報記者表示。
比家屬更感到意外驚喜的是律師們。
“最終的這個結果已經好過我們的預期。” 4月29日,李莊漏罪案辯護律師團成員楊學林對本報記者說:“我們之前從沒有預料到。”
“重慶法院和檢察院守住了法治的底線。”律師團另一位成員斯偉江也對此結果持正面評價,“這個案件這樣解決了很好,如果不這樣解決,我們手頭還有新的證據,可以證明李莊無罪。”
“這樣解決了很好”
對于此次決定不起訴的原因,重慶江北區檢察院方面解釋稱,“辯方與公訴人舉示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主要體現在究竟是徐麗軍自己主動改變了證言,還是李莊引誘、教唆她改變證言,這導致認定李莊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
李莊漏罪案,緣起于2008年6月上海徐匯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挪用資金案件。重慶檢察院指控,時任孟英的一審辯護人的李莊為幫助孟英開脫挪用資金罪的罪責,以幫助證人徐麗軍索回在金湯城公司投資款為名,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客觀事實改變證言,將其在金湯城公司100萬元投資款改變為自己提供給孟英的個人借款,導致徐麗軍向法院做虛假陳述。
在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交鋒的焦點,集中在李莊有無教唆誘導行為以及徐麗君夫婦的100萬款項是投資款還是借款問題上。
“不起訴”之后
“我們作為辯方,在法庭上提交了有力的證據。”李莊“漏罪案”的辯護律師之一楊學林4月29日向本報記者介紹說。
李莊漏罪案辯護律師團在庭審中舉出了調查獲得的四項證據:一是徐麗軍2005年向其他法律工作者陳述“討回債款”的錄音;二是2008年李莊向徐麗軍了解案情時作的錄像;三是京衡上海所胡夢律師查到的徐匯區工商局金湯城公司股權登記原始資料;四是斯偉江律師查到的徐匯法院駁回股權資格的判決。
而其中最關鍵的證據,即徐麗軍2005年的“討回債款”錄音,據楊學林說,是李莊自己保存下來,放在家里的,“是李莊自己救了自己。”
楊學林認為,這個錄音的關鍵之處在于它證明了徐麗軍自己早在三年前就說的是“借款”,而不是等到三年后遇到孟英案時,才由李莊引誘她這樣說的。
再加上辯護律師們獲得其他證據證明徐麗軍的100萬元的性質不是股權投資,而是想討還的債款,“這樣這個案子案情就很明確了,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判決。”楊學林說。
“眼淚奪眶而出”
盡管楊學林對此案最終的結果仍有些保留意見,但不管怎么樣,他承認這一結果“已經好過預期”,“我們之前從沒有預料到。”他說。
一周前的4月21日,楊學林在21日會見李莊時,他和斯偉江針對第二天開庭可能發生的情況,預備了各種預案,唯獨沒有預備到“撤訴”。
因此,當4月22日,在庭上聽到公訴人申請撤訴時,楊學林竟然一下子“腦子沒轉過彎來”,他當時的“條件反射”是趕快拿出法律匯編,查閱刑事訴訟法關于撤訴的規定,“滿腦子想的是,要跟斯偉江商量下一步怎么走。”
顧問團成員張青松律師得知檢方撤訴時,立即給同為顧問團成員的陳有西打電話,當時正在駕車從上海回杭州的陳有西“一邊駕車一邊流淚。”
而當楊學林看到陳有西、張青松在微博上說他們“大哭了一場”時,自己之前在庭審時強忍的眼淚也“奪眶而出”。
“重慶法院和檢察院守住了法治的底線。”4月29日,斯偉江回憶說,李莊在得知撤訴之后當庭對法官、公訴人表示感謝。
案例將改變什么
而陳有西認為,這一案例顯示,中國律師已經成長為一支理性的重要力量,能夠用法律的思辯進行解剖,把矛盾恢復到本來面目進行解決。
李莊漏罪案在庭審之前,經李莊家屬委托,辯方組建了史上最豪華的律師團團隊,僅在外圍提供法律意見的顧問團,由中國法學界聲望卓著的法學家江平、張思之,以及法學家賀衛方、何兵、知名刑辯律師陳有西、吳革、許蘭亭、李肖霖、張青松、魏汝久10人組成。
陳有西說,顧問團成員都是應邀自愿地、免費地為李莊案提供顧問咨詢。“這體現了法律人作為一個群體關注國家法治命運的情懷。這在當今中國是很有歷史意義的。”
李莊漏罪案現在的結果,楊學林認為是給予了刑辯律師信心,今后在執業過程中將會比較多地進行調查取證和申請證人出庭,這樣最大的受益者將是當事人,是那些需要律師幫助的公民。
此外,公、檢、法機關在今后的運作中,也可望更加重視司法獨立和程序的規范,以及彼此間的相互制約,而不是像以前有些地方的公檢法那樣,強調配合有余,重視制衡不足。
陳有西還預期李莊漏罪案案例對于中國律師制度、刑事訴訟制度的進步和完善將產生積極影響,甚至可能影響將啟動的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則的修改。
之前,中國的刑事辯護律師界有一個流行經驗是,律師為了自我保護,不要去自行進行調查取證和申請證人出庭。
這與《刑法》第306條不無關系。這一條款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得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否則,就構成妨害作證罪。
但何為“引誘”,法律未作詳細界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顧慮風險,很多律師不去積極取證和傳喚證人,而只能被動地從控方提交的證據中尋找漏洞,難以更有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現在這種觀念應當拋棄了。”陳有西說,“李莊漏罪案這一案例告訴法律界,辯護律師必須取證。律師不取證就根本無法駁證,無法建立自己的辯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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