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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0/01/31
2.公司名稱: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國票公司前於95年間投資以荷蘭銀行擔任財務顧問之證券化商品資產基礎商業本票
(ABCP),於97年間發生鉅額損失約44億元,國票公司於98年4月21日於台北地方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荷蘭銀行違反相關契約條款及告知義務,部分請求1億元,
並於99年3月30日請求擴張訴之聲明,提高本訴之請求金額至新台幣11億元。
其後荷蘭銀行於99年4月16日撤銷在台分公司登記並公告將相關業務、資產、負債,
依民法第305條規定由澳盛銀行概括承受,為此國票公司依法請求追加澳盛銀行為
同案被告,於100年1月31日接獲法院准為追加之裁定。
6.因應措施:續行訴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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