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討促成投資豪宅佣金8000萬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2012-09-05 10:49
影星周星馳與拍拖 13 年的前女友于文鳳於 2 年前分手,日前于文鳳突入稟高院指,她當年促成「星爺」以 3 億 2000 萬元 (港元,下同) 投資山頂普樂道超級豪宅「天比高」項目,但「星爺」疑沒有依照口頭承諾,支付普樂道十二號屋的佣金 8000 萬元予于文鳳,更稱已支付的 1000 萬上期只是「送畀佢」,于文鳳不忿,入稟高院追討。
《星島日報》報導,身兼上巿公司比高集團執行董事的周星馳 (50歲) 及旗下的星揚海外有限公司,遭周的前女友于文鳳 (40歲) 入稟追討 8000 萬元佣金;涉案的山頂普樂道十二號屋,估值 8 億元,一直由周星馳保留自住。
有消息指,周及于二人自分手後,已絕少聯絡,一旦見面談及有關佣金的事,也是「唔開心收場」,估計于在物業未售出便向周追討佣金的原因,應是二人已分手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所致。周現時身在內地進行拍攝工作,已得悉于向他進行法律行動,惟沒有任何回應。消息人士又透露,于早前被報道跟廖創興後人廖堯城拍拖,但已時已分手。
入稟狀指,于與周星馳 1997 年相戀,至 2010 年 3 月分手。于文鳳指她是一名有經驗的財務及物業投資者, 2002 年在周星馳邀請下,二人分別以星揚海外及朗昌有限公司的名義,達成協議,于會以私人財務顧問的身分,為周提供投資及理財策略和意見,周則須付顧問費用,起初 2 萬元一個月,後來「加價」至 5 萬 9000 元,惟至 2010 年減至 3 萬5000 元。
兩人分手後,周在去年 9 月底透過公司告知于終止顧問服務。
另外兩人亦有口頭協議,周的投資在扣除稅款後,所賺的項目須向于繳付 10% 的佣金。在于的建議下,周八度以公司名義進行物業及股票投資,其中包括出售普樂道十六及十八號屋、尖東店鋪等,於 2007 年 5 月至前年 1 月,于共收到周合共 1952 萬元佣金。
2004 年于得知花旗銀行山頂普樂道物業進行拍賣的消息,周在于的建議下以逾 3 億 2000 萬元投得該項目,並引入菱電一同發展四座超級獨立豪宅「天比高」。于強調她以全副心機令「天比高」發展成功, 2009 年普樂道十六及十八號更成功分別以 3 億 5000 萬及 3 億元出售,而周與菱電分帳後賺取一億多元,于因此收取近 1500 萬元作為佣金。
入稟狀指,普樂道十號屋歸菱電所有,其後以天價 8 億元出售,同樣價值超過 8 億的十二號屋則由周及星揚海外保留。
于認為根據兩人協議,她應可就十二號屋分得 8000 萬元佣金。
去年 7 月,周透過菱電胡亮明向于提議,會於 3 年內逐年繳付 1000 萬元,餘額將待物業於第 4 年出售後才付清,但于不接納,並於 9 月發律師信要求周付款。
本年 2 月,周游說于「收回成命」,表示會先付 1000 萬,然後奉上計畫書詳述整個還款安排,周於 3 月確實付了 1000 萬,但沒有交出計畫書,還指該 1000 萬元只是「送畀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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