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角國際: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8-08 11:4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8/08
2.公司名稱: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國時報B3版
6.報導內容:摘錄媒體報導「台北地院認定六角國際明確違約,判決應賠償
林依晨及其經紀公司周子娛樂各500萬元,合計1000萬元。全案可上訴。」
7.發生緣由:
1.本公司與藝人林依晨簽定代言合約,基於雙方良好的合作關係,原為美
事一件,本公司遵循合約的內容與精神,善盡管理與告知之責任,然雙方
在使用肖像權之認知產生歧見,導致必須對簿公堂,本公司深感遺憾!
2.現今網路社群媒體發展快速,影音與圖片肖像的傳遞快速且無國界的散
播。以過去殘留之歷史網頁紀錄,認為這仍是作為廣告宣傳,要求本公司
為此負責,實屬強人所難。
3.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且經營穩健,本案對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作業
並無重大影響。
4.本公司尚未收到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此案所做出的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
後,本公司將視判決結果擬定提出上訴,全力爭取捍衛公司及品牌的權益
。
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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