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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興國際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昌興國際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25 號港威大廈第二座18 樓1801–06 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以下本公司之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批準、確認及追認由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杭州港昌科貿有限公司(「杭州港昌」)與Phoenix Lake Sdn. Bhd.(「Phoenix Lake」)訂立之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八日總設備買賣協議(「總設備買賣協議」),內容有關Phoenix Lake 向杭州港昌購買設備(一份注有「A」字樣之協議副本已提呈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以及據此或相關擬進行之交易,但不可超逾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以及動議授權本公司董事為實行總設備買賣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或使之生效,作出其認為必須、權宜的一切行為、行動及訂立所需檔案。」

附注:

(a) 凡有資格出席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股東」),均可委派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投票。該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隨附一份適用於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b)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任何經簽署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必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最少48 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c) 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召開之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權檔案將視為撤銷論。

(d) 倘為股份之聯名股東,任何一名該等聯名股東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倘超逾一名該等聯名股東出席大會,則僅會接納排名首位之股東親身或其受委代表作出之投票,其他聯名股東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視乎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聯名持股之排名次序而定。

(e) 若於大會舉行當日中午十二時正之後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臺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大會將延期舉行。本公司將分別於本公司網站(www.pihl-hk.com)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www.hkexnews.hk) 發布公布,以知會股東有關重新安排之大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f)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39(4) 條,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作出之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因此,大會主席將行使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所賦予的權力,要求以投票表決方式表決於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黃炳均先生(主席)、孫永森先生(副主席)、朱凱先生(副主席)、毛樹忠博士(行政總裁)、劉永順先生、Johannes Petrus Mulder先生、黃懿行女士及鄺兆強先生;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阮劍虹先生、戎灝先生、陳啟能先生及馬建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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