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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買同業名稱關鍵字遭罰 台灣之星:將追究代理商法律責任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6-06-15 19:22


公平會今(15)日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之星在Google網站購買競爭事業名稱「台灣大哥大」關鍵字廣告,呈現「獨家【台灣大哥大】 月租費限時半價」等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60萬元罰鍰;台灣之星發出聲明強調,對於誤植事件造成的傷害甚感遺憾,將向代理商比石硬數位行銷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在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將提起行政救濟。

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名稱(如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顯係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的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的攀附行為,並輔以「月租費限時半價」優惠聳動標題,誘使瀏覽者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連結,進入台灣之星公司網站一探究竟。


公平會表示,這件案子的關鍵字廣告是藉與競爭事業相關的營業表徵連結,輔以具吸引性的廣告用語,增益自己的交易機會,已有致潛在交易相對人選擇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使競爭事業蒙受潛在交易相對人流失之虞。上述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針對公平會對台灣之星單一關鍵字廣告誤植事件,將「獨家台灣之星月租費限時半價」品牌名稱關鍵字誤植為「台灣大哥大(3045-TW)」,呈現內容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一案;台灣之星特別提出聲明。

台灣之星在聲明中強調,台灣之星與此單一關鍵字廣告誤植事件無涉,因關鍵字廣告操作完全委由代理商比石硬數位行銷代為執行,委託代理商執行關鍵字廣告的模式為市場廣告業務常態,但比石硬數位行銷因作業疏失違反雙方約定內容,造成這次單一關鍵字廣告誤植事件。

台灣之星說,在2015年8月24日接獲比石硬數位行銷通知,發生單一關鍵字誤植,該公司除承認錯誤外,並於知悉錯誤當下,立即下架處理完畢。截至該時點,台灣之星始知此事件,隨即要求比石硬數位行銷針對此事件始末提出調查與改善報告,以確保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台灣之星說,該單一誤植廣告將「獨家台灣之星月租費限時半價」品牌名稱關鍵字誤植為「台灣大哥大」, 且其上架至下架總點擊次數僅332次,加上台灣之星當期除該單一誤植廣告外,同步有其他同樣主打月租費限時半價的廣告素材委託「比石硬數位行銷」執行操作,實無利用此支單一誤植廣告誘使瀏覽者點擊關鍵字廣告,更無攀附台灣大哥大品牌以吸引瀏覽者點擊之嫌。

台灣之星強調,對這次誤植事件造成的傷害甚感遺憾,並將向比石硬數位行銷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另外,將在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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